(2014)泰高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周书梅与王峰明、胡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梅,王峰明,胡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周书梅,女,1981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宏平。被告王峰明,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胡粉琴,女,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原告周书梅与被告王峰明、胡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栾红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书梅的委托代理人曹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峰明、胡粉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书梅诉称,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及违约责任,由二被告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到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后经协商又给予宽限期,但被告一直未能履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峰明偿还12万元并给付违约金3000元,被告胡粉琴就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峰明、胡粉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王峰明向周书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书梅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120000元),(借用期限三个月)无利息.如到期未能还款按300元每天支付违约金.今借人:王峰明.担保人:胡粉琴2013.12.25号。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索要借款,两被告均未还款。2014年6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峰明偿还12万元并给付违约金3000元,被告胡粉琴就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对被告王峰明、胡粉琴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两被告签名的借条、银行交易凭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原告周书梅与被告王峰明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王峰明应予偿还。胡粉琴在担保人后签字,属于约定不明,应当作为王峰明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并有为王峰明代为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依据借条给付本金,并给付3000元的违约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并不损害被告王峰明、胡粉琴的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峰明、胡粉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峰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书梅借款120000元及3000元违约金;二、被告胡粉琴对上述王峰明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王峰明、胡粉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账户: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