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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赖石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赖石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段凯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雄,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告:赖石优,男,汉族,住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赖石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打算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赖丽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