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坚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陈士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修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昌盛,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9元,由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