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1952号原告:杨某,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朱某,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