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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黄琪坡与黄来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琪坡,黄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琪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汪顶鑫,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来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再审申请人黄琪坡因与被申请人黄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琪坡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存在多处文字错误。黄琪坡与黄来明之间的借贷关系为合法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黄琪坡当年完全有经济能力出借18万元给黄来明。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既然不认定黄琪坡出借给黄来明18万元,却又判决黄来明向黄琪坡归还18万元,自相矛盾。一、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采用与黄来明有亲戚关系的证人的所谓证言,程序违法;轻易认定黄琪坡在1993年至1996年间有放高利贷、赌博的违法行为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程序违法,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黄琪坡持有涉案《借条》,但其主张的涉案借贷关系却存在与生活常理相悖之处。涉案《借条》出具的时间是1995年6月5日,黄琪坡不能提供相关银行转账、取款凭条等证据佐证,其主张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与常理不符。而自黄来明1995年6月5日出具《借条》至2012年9月黄琪坡向一审法院起诉,时间跨度达17年之久,黄琪坡对当时数额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在长达17年的时间内没有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与常理不符。在涉案借贷关系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结合双方当事人对借条产生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黄来明在1995年左右确实向黄琪坡借过款,但借款的原因与数额并非如黄琪坡所述。按黄来明所认可的本金3万多元,时隔17年而分文未还,按银行同期利息四倍计算也将会是十多万元。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确定黄来明在本案中归还黄琪坡18万元、不需按借条约定支付利息的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黄琪坡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黄琪坡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琪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