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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复执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30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来本院依法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琛执行员  刘 勇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茆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