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罗某某,女,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邝某某,男,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与被告邝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