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7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供暖所与孙福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供暖所,孙福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923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房大街40号。法定代表人周振民,所长。委托代理人谭俊善,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福贵,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供暖所与被告孙福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供暖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供暖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光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