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中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建梅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蔡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建梅,女,汉族。关于被执行人蔡建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蔡建梅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2013)茂中法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2014)茂中法执字第76号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蔡建梅已全部支付执行标的款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茂中法执字第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建宏审判员 罗 文审判员 潘伟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麦大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