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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中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建梅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蔡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建梅,女,汉族。关于被执行人蔡建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蔡建梅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2013)茂中法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2014)茂中法执字第76号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蔡建梅已全部支付执行标的款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茂中法执字第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建宏审判员  罗 文审判员  潘伟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麦大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