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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孙某某,女,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