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东、孙明海与被上诉人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东,孙明海,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2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东,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海,女,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云,女,汉族,1953年5月2日生,无业。上诉人XX东、孙明海因与被上诉人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红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东、孙明海于2014年7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XX东、孙明海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东、孙明海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上诉人XX东、孙明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於小璞审 判 员 赵 鸣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任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