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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申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健美与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健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申字第0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298号,实际经营地南通市港闸区长平路128号财富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张树清。委托代理人:张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健美。再审申请人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健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因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久发公司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久发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王健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至今已10年之久。王健美应在知道侵权时起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然王健美直到2011年9月16日才提起诉讼,显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健美的诉讼请求损害其合法权益。王健美除缴纳一万元定金和二万元购房款外数年内未缴纳其他购房款,一审法院判决其退还购房定金不当。其曾数次口头告知王健美履约,但王健美不予理睬,因此,王健美构成违约,应视为合同自行终止和解除。为平息纠纷,安定社会,可判决其退还王健美二万元购房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王健美所缴购房款的二十五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王健美提交意见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久发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久发公司在就案涉工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初步具备开发建设案涉店面房条件的情况下,于2003年与王健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但久发公司之后并未及时开发建设,而是为获取更多利益,在获取相邻土地的使用权后,单方面变更原有规划,且未及时通知王健美,此行为具有明显不当性。王健美在支付了购房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后,未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亦存在违约行为。由于根据变更后的规划建成的房屋已非双方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故案涉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于法有据。久发公司的不当行为系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应当对由此造成王健美的损失给予赔偿。王健美签订合同后,有理由相信久发公司会按约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从而丧失了在当时另购房屋的机会,造成了实际损失。一审据情酌定的久发公司对王健美损失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久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灵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