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梓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聂伙桂与黄煊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伙桂,黄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梓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聂伙桂。委托代理人曾柏承。被执行人黄煊。聂伙桂与黄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下同)2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58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工商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以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2014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琛琛人民陪审员 陈小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培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