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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5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方章杰与熊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章杰,熊虎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5193号原告方章杰,男,汉族。被告熊虎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章杰诉被告熊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章杰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章杰撤回对被告熊虎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方章杰负担。审 判 员 何 云人民陪审员 黄 平人民陪审员 金维琼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