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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朔中民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朔中民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应县城内园丁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刘啸峰,山西云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东南角村人。委托代理人潘海浪,山西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啸峰、被上诉人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海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4)应���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