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二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诉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865号原告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靖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迎民,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良,董事长。被告驻马店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6元,由原告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军荣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