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萧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安徽亚欧达羽毛有限公司、夏国贤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亚欧达羽毛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催字第63号申请人安徽亚欧达羽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国贤。委托代理人何锡芬。申请人安徽亚欧达羽毛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2013年10月9日签发的编码为3130005130044645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750000元,出票人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亚欧达羽毛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亚欧达羽毛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亚欧达羽毛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