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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何爱钦与檀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钦,檀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樟民初字第925号原告何爱钦,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檀梅英,女,1954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钦与被告檀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爱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