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何爱钦与檀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钦,檀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樟民初字第925号原告何爱钦,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檀梅英,女,1954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钦与被告檀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爱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