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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登虎与被执行人肖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虎,肖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张登虎,男,汉族。被执行人肖猛,男,汉族。申请人张登虎与被执行人肖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终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于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48144.058元。案件受理费4065.00元、执行费62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登虎与被执行人肖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案民终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执行费623.00元,由肖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