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无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陟县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作市无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陟县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市无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丽丽,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陟县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霞,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焦作市无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农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陟县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陟汽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焦作农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武陟汽运公司不是实际承运人,不具备向焦作农发公司请求退还保证金的主体资格。(二)原审判决焦作农发公司向武陟汽运公司退还保证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焦作农发公司一车蔬菜全部损毁,承运人至今未对焦作农发公司进行赔偿,故焦作农发公司向承运人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原审处理不当,请求再审。本院认为:2011年4月22日,武陟汽运公司与焦作农发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武陟汽运公司承运焦作农发公司指定区域的蔬菜运输业务。依据合同约定,在履行承运合同前,武陟汽运公司应向焦作农发公司交纳保证金150000元,待合同履行完毕后3日内退还保证金。后武陟汽运公司向焦作农发公司交纳了150000元保证金。上述事实有武陟汽运公司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及收据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证明。由此可见,武陟汽运公司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双方所签订运输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后,焦作农发公司应将其收取的150000元保证金予以退还。现合同已履行完毕,焦作农发公司理应将该保证金退还给武陟汽运公司。焦作农发公司称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运输的蔬菜损毁,承运人应当赔偿其蔬菜损失,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该理由依据不足,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原审判决焦作农发公司向武陟汽运公司退还保证金亦无不当。综上,焦作市无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作市无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