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谷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谷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晋东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准予被执行人吴某与申请执行人谷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吴欣娱由申请执行人抚养,被执行人负担抚养费20000元。三、共同存款38000元、卖鸡得款2400元,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各得20200元,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800元。四、共同财产鸡笼66个、小鸡笼24个,由被执行人取走鸡笼33个、小鸡笼12个。五、共同债务所欠饲料款、兽药款7800元,双方各负担一半。六、申请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由被告取走。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各负担1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谷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晋东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某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