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尖民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郭迎芳与顾金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尖民初字第0193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洪龙,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鹏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