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希春、江鑫强、江汉武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江希春,江鑫强,江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中山路362号。负责人詹式云,行长。被执行人江希春,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小桥镇阳泽村教堂巷10号。被执行人江鑫强,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小桥镇阳泽村凤头巷28号。被执行人江汉武,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小桥镇阳泽村才学巷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希春、江鑫强、江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8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