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凯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曹凯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凯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7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英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廖某某需购毒品吸食,持自己电话(1315810****)拨打被告人曹某电话(1518555****)与曹某联系并约定数量、价格及交易地点后,被告人曹某携带甲基苯丙胺毒品零包1个(净重2.4克)、麻古1颗(净重0.1克)到事先约定的凯里市北��西路胜利网吧门口出售给廖某某,获赃款900.00元。二人交易完毕后,被缉毒警察抓获。当场从廖某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毒品零包1个(净重2.4克)、麻古一颗(净重0.1克),从曹某身上缴获手机1部、赃款900.00元、甲基苯丙胺毒品零包1个(净重0.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除辩解是帮他人送毒品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物证(手机1部、甲基苯丙胺2.6克、麻古0.1克、人民币900.00元);证人廖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毒品定性检验鉴定意见;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本院(2013)凯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凯里市看守所凯公看刑释字(2013)027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曹某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再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曹某辩解毒品是王某的,其是帮王某送毒品给购买毒品的廖某某,经查,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被告人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医院追缴,由凯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犯罪使用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胜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