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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刑执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乔延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062号罪犯乔延生,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现在渭南监狱服刑。2003年6月1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延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乔延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3月25日和2008年8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0月14日经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4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提出罪犯乔延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乔延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乔延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