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华诉被告林武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林武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第885号原告李国华,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林武艺,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华诉被告林武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华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华撤回对被告林武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李国华负担。审判员 龚万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艳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