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委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田委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委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