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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徐法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黄天晓、陈文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天晓,陈文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徐法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男,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天晓,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陈文向,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天晓、陈文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徐法曲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一、被执行人黄天晓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9479.60元(2013年7月31日后利息另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文向对被执行人黄天晓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黄天晓负担案件受理费128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履行,本院经向银信及国土、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表示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履行,本院经向银信及国土、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表示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徐法执字第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邓 全审判员 林 养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振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