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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杜丽娜、陈淑花等与张锡平、曲桂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娜,陈淑花,张锡平,曲桂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1279号原告杜丽娜,城镇居民。原告陈淑花,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邓俊英,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锡平,农村居民。被告曲桂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岐召,平度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丽娜、陈淑花与被告张锡平、曲桂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张锡平、曲桂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丽娜、陈淑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娜、陈淑花撤回对被告张锡平、曲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杜丽娜、陈淑花负担。审 判 长  龚 春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