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杜丽娜、陈淑花等与张锡平、曲桂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娜,陈淑花,张锡平,曲桂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1279号原告杜丽娜,城镇居民。原告陈淑花,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邓俊英,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锡平,农村居民。被告曲桂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岐召,平度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丽娜、陈淑花与被告张锡平、曲桂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张锡平、曲桂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丽娜、陈淑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娜、陈淑花撤回对被告张锡平、曲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杜丽娜、陈淑花负担。审 判 长 龚 春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