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新疆慧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慧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和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新疆慧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牛圈子湖丘。法定代表人:李保强,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8178589-0。委托代理人:李万春,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人,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李洪涛,男,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个体户,河南省周口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春红,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个体户,河南省周口市人。原告新疆慧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慧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万春,被告李洪涛的委托代理人李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疆慧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5月-8月间,被告一直在原告处累计购买肥料178吨,合计632,500元。同年4月-7月期间,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6张欠条,欠款总额为597,500元,并约定于2013年12月1日前将所有欠款全部还清,如逾期还款以0.5‰的日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后被告于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分六次向原告还款共计212,500元,剩余欠款42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付,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420,000元及逾期利息48,347.25元,共计468,347.2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邮寄送达费;3、被告依法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和差旅费等合计800元。被告李洪涛答辩称,欠款和利息属实,现在困难,请求现在每月分期付款20,000元,余款至今年10月中旬一次付清,交通费、住宿费和差旅费等合计800元不承担。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被告何时支付货款及交通费、住宿费和差旅费等合计800元应否由被告支付的问题,本院查明,2013年5月-8月间,被告一直在原告处累计购买滴灌肥料178吨,计款合计632,500元。同年4月-7月期间,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6张欠条,欠款总额为597,500元,并约定于2013年12月1日前将所有欠款全部还清,如逾期还款以0.5‰的日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后被告于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分六次向原告还款共计212,500元,剩余欠款42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420,000元及逾期利息48,347.25元,共计468,347.2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邮寄送达费;3、被告依法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和差旅费等合计8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对账函、利息计算清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并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洪涛从原告新疆慧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肥料,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不应拖欠不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分期付款至今年10月中旬付清的辩解意见,原告不同意,且不符合双方在欠条中的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和差旅费等合计8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也有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涛支付原告新疆慧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肥料款420,000元,利息48,347.25元,合计468,347.25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7.2元,减半收取4,168.6元,由被告李洪涛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