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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永春金富典当有限公司与陈亦华、汪云根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金富典当有限公司,陈亦华,汪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永春金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亦华,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汪云根,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申请执行人永春金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亦华、汪云根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书贤审判员  林刚义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继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