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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5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全强与杨德乾、董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全强,杨德乾,董元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5567号原告:徐全强。被告:杨德乾。被告:董元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全强与被告杨德乾、董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被告杨德乾的地址,均无法送达。本院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或者交纳公告费予以公告,但原告未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亦未按时交纳公告费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32元,退回原告徐全强。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储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