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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刑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张金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厦刑执字第573号罪犯张金枝,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收到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请的罪犯张金枝减刑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受理后,执行机关于2014年7月2日以报送减刑材料不全为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以材料不全为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厦门监狱撤回对罪犯张金枝减刑的建议。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