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吴法民三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雯雯与吴川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雯雯,吴川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吴法民三初字第139号原告:李雯雯,女。诉讼代理人:李森,男。被告:吴川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雯雯诉被告吴川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小龙审判员 钟阳有审判员 玄月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华芳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