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刑执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抢劫、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刑执字第02501号罪犯李凤静,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锦州市人,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了(2006)新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凤静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2年7月5日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凌源第五监狱于2014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获记功二次。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曾被监狱记功二次。有执行机关报送的书证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凤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彦审 判 员 :王占义代理审判员 :李春兆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