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丁爱娟与叶耀荣、张青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丁爱娟,叶耀荣,张青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丁爱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叶耀荣。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青勇。再审申请人丁爱娟因与被申请人叶耀荣、张青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丽青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丁爱娟与被申请人叶耀荣达成执行款分配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张胜敏审 判 员 陈常青审 判 员 詹海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