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凤杰与朴洪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杰,朴洪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张凤杰,女,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珲春市鼎鑫木器厂负责人,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林清,男,珲春市鼎鑫木器厂职员,住珲春市。被告:朴洪哲,男,1974年1月20日生,朝鲜族,珲春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职员,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杰与被告朴洪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杰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 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爱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