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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廖祖义与桂林市临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名扬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祖义,桂林市临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名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廖祖义,现住全州县安和乡。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临桂县临桂镇。被执行人朱名扬,住临桂县临桂镇。本院在执行廖祖义申请执行桂林市临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名扬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纠纷一案,强制扣划银行存款,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