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廖祖义与桂林市临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名扬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祖义,桂林市临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名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廖祖义,现住全州县安和乡。被执行人桂林市临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临桂县临桂镇。被执行人朱名扬,住临桂县临桂镇。本院在执行廖祖义申请执行桂林市临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名扬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纠纷一案,强制扣划银行存款,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