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江商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江苏百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全椒香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百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全椒香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商初字第00351号原告江苏百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工业园二号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全椒香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26号。法定代表人汪允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百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香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百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百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百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向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新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