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金友与李长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友,李长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王金友,男。委托代理人王娟,女。被告李长顺,男。委托代理人魏金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友与被告李长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友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原告王金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贯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