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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金友与李长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友,李长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王金友,男。委托代理人王娟,女。被告李长顺,男。委托代理人魏金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友与被告李长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友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原告王金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贯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