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武某某,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威县人,住威县。被告蒋某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威县人,现住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