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武某某,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威县人,住威县。被告蒋某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威县人,现住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