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真诚礼品商务中心与聊城市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真诚礼品商务中心,聊城市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453号原告:真诚礼品商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向阳路劳动局北邻。负责人:杨志刚。被告:聊城市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法定代表人:杨延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真诚礼品商务中心与被告聊城市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真诚礼品商务中心的负责人杨志刚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真诚礼品商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孟良人民陪审员 段文燕人民陪审员 姜洪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