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中平诉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平,林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933号原告王中平,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立贵,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王中平诉被告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中平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7.5元,由原告王中平负担。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