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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城执恢复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南贺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恢复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交付本院,并已径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