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龙卫良,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阎 平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人民陪审员 胡军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