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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龙卫良,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阎 平人民陪审员  谭友三人民陪审员  胡军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