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张袁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张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赵伟。被执行人张袁辉,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袁辉[(2012)甬北商初字第63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袁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6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