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张执字第18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淄博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1878-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被执行人青岛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淄博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青岛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3415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张执字第18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刘华玲审判员 李功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