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刑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金哲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哲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刑执字第315号罪犯金哲民,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国籍,大专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哲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4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7月5日至7月9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以罪犯金哲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曾受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金哲民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哲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获监狱表扬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单项奖励1次等奖励。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出具的罪犯金哲民的综合材料。(2)罪犯金哲民所写的改造总结。(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对罪犯金哲民的评审鉴定表及计分考核积分卡。(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给罪犯金哲民的奖励通知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燕城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金哲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金哲民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三三年七月十七日止),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波审判员  赵英波审判员  张学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