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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法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南岸区江龙路2号,机构代码20319897-7。企业法人刘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虹,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虹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18号,机构代码009292628-2。法定代表人冉启云,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晖,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区江南大道23号,工商注册号500108000078866。法定代表人叶兴全。原告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左杨琴人民陪审员  曾亚玲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