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曹玉书、李会芳与被告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书,李会芳,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曹玉书,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蒋德清、汪佳,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会芳,女,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蒋德清、汪佳,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陈荣章,经理。原告曹玉书、李会芳与被告自贡市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玉书、李会芳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书、李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曹玉书、李会芳负担。审判员 聂巨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燕 来源:百度搜索“”